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相关知识问答 2024-04-17 16:05:11   来源:易罐

Q1

GB 30871-2022《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适用于哪些企业?


GB 30871-2022《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在适用范围中明确了:本文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化工及医药企业(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

根据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制造业”类中规定了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等,在此范围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均适用于本标准。对于其他工贸企业,如白酒制造企业、独立运营的污水处理企业、城镇燃气行业等,不在本标准约束范围内,但可参照执行。油田开采业也可参照执行。



Q2

作业审批人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按GB 30871-2022《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第4.11条要求,作业审批人的通用职责要求有:

01




审批人应在作业现场完成审批工作;

02




审批人应核查安全作业票审批级别与企业管理制度中规定级别一致情况,各项审批环节符合企业管理要求情况;

03




审批人应核查作业票中各项风险识别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各环节审批人在审批安全作业票时,应重点关注各项审批环节的内容和人员是否符合企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审查作业活动的风险分析是否全面、对应的安全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是否合理、到位等。



Q3

同一作业办理了相关联的特殊作业票,每个安全作业票要求的安全措施不同,应该如何执行?


当同一作业办理了关联的特殊作业票,每个安全作业票要求的安全措施不同时,应同时执行各作业票中的措施要求。对于同一风险的不同管控措施,应以最严格的管控措施为准。




Q4


如果一项检修工作涉及多种特殊作业,每一项特殊作业都要分别交底吗?


一项检修工作如果同时涉及多种特殊作业,如在管廊上进行电焊作业,可能同时涉及高处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则可以结合这项检修工作,做总体的安全交底,不必单独针对每一项特殊作业分别进行安全交底。



Q5

为什么要对作业现场可燃、有毒气体浓度进行连续检测?


特殊作业现场环境复杂多变,在已检测合格的环境下作业仍然会存在有毒可燃气体浓度再次超限的可能。特殊作业时,如果生产装置设备等隔绝不彻底,或周边设备设施发生泄漏,可燃、有毒气体串入作业现场而未被及时发现,就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在受限空间内作业就有可能导致人员中毒事故。而且即便采取了隔离措施,也不能保证隔离措施万无一失。因此为确保作业过程安全,部分特殊作业进行时需连续检测可燃、有毒气体浓度。

对作业现场可燃、有毒气体浓度的连续检测可以通过在作业现场设置移动式或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器来实现。



Q6

哪些人员可以担任特殊作业的监护人?


GB 30871-2022《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第4.10条规定了特殊作业监护人应由具有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企业在选派监护人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01




从事本岗位作业2年以上;

02




对作业场所的风险掌握清楚,能够做到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工作;

03




具有一定的应急处置能力和经验。

企业可选派一线岗位主操、副操、班长、技术人员等人员担任监护人。



Q7

对于盛装过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设备、设施、管线在进行特殊作业时,应如何使其满足安全作业条件?


对于盛装过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设备、设施、管线在进行特殊作业时,应开展下列前期准备工作:

01




进行能量隔离。采用加盲板的方式断绝物料的进入(或断开管道的方式)。

02




排空系统中物料并进行清洗。对设备、管道中存有的不易清理的积液、残垢,可采用加热水蒸煮、用惰性气体、蒸汽吹疏的办法。尤其要注意在已经满足安全作业条件下但因实施作业又造成安全作业条件变化的情形。

03




加强通风,按规定开展可燃、有毒气体检测。

04




必要时可按照GB 30871-2022《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第6.6条要求由人工进入设备内进行清理。

05




配备符合要求的照明灯具,使用防爆工具。



Q8

动火作业定义中的“禁火区”就是“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吗?


“禁火区”不等同于“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禁火区”即为禁止随意动火的区域,包含的范围相对较广泛,一般企业将生产区和其他特殊区域全部列为禁火区,所以“禁火区”包括“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和“非火灾爆炸危险场所”。



Q9

在气体分析合格的受限空间内进行检修作业,为什么在作业场所还要准备应急器材?


在气体分析合格的受限空间内进行检修作业,要求在作业场所准备空气呼吸器等应急器材,主要是基于风险预控考虑。一旦在作业过程中有突发情况出现,可及时使用应急器材采取救援措施。同时监护人员也能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基础上开展施救,避免因未采取自我保护措施盲目施救而导致事态扩大化。


案例


2021年5月24日,四川某食品厂检修作业时,出现水中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现象,致使正在作业的2名员工中毒,随后6人(企业员工3人、厂区周围居民3人)相继前往施救导致事故扩大,共造成8人中毒,其中7人死亡、1人轻伤。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盲目施救而造成的事故扩大化。如果现场有空气呼吸器等应急器材,并有序组织施救,不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



Q10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票中的“用电人”“作业人”“安全交底人”“接受交底人”分别指哪些人?


GB 30871-2022《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附录A中的临时用电安全作业票中“用电人”“作业人”是指不同的人员。

“用电人”是指使用电气设备设施(电焊机、切割机、电灯等)开展各种作业活动的具体人员,包括承包商。“作业人”是指临时用电接线、拆线人员,一般是指企业的专业电工。

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交底人应由“作业人”即企业的专业电工来担任,必要时作业点所在的车间人员也可以作为交底人对相关要求进行交底;“接受交底人”是指“用电人”。



Q11

为什么有些场所的临时用电要对可燃气体进行检测?


GB 30871-2022《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规定了“在运行的火灾爆炸危险性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临时用电过程包括接(拆)线、使用电气设备设施作业等内容。在接(拆)线作业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电火花等点火源,如果恰遇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发生可燃介质泄漏并已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则存在引发火灾爆炸的风险。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临时用电应按动火作业的要求,在接(拆)线前进行可燃气体分析,确保不存在可燃介质泄漏和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环境,以避免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在接线作业完成,关闭并封严防爆配电箱后,可以防止用电作业过程中可燃气体串入配电箱内。



Q12

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必须同时办理相关联的动火作业票吗?


GB 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临时用电作业票中无可燃气体分析栏,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接电按动火作业管理,需要为临时用电办理专门的动火作业证。在GB 30871-2022《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附录临时用电作业票中,增加了可燃气体分析栏,填写接电处、电气设备(如电焊机等)处等地点的可燃气体浓度分析结果。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临时用电如果不涉及动火作业,则不需再专门为临时用电办理动火作业证,有效简化企业的作业票办理程序,缩短作业前准备时间,便于实际操作。临时用电关联动火作业的,则应同时办理动火作业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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