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在高速公路上逼停他人车辆,造成后方来车追尾致一人死亡的案件,被告人童某因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21日,被告人童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在福银高速公路上时,因文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变道受到影响,童某遂加速超车将文某所驾车辆逼停于慢速车道内,并与文某发生口角。二人争执几句后,童某驾车离去。然而,文某在重新驾驶起步时,被后方郑某驾驶的货车追尾,致郑某当场死亡、两车及货物受损。事故发生后,文某电话报警,当日童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童某与郑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童某一次性赔偿11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童某在高速公路上追停他人车辆后,致使一人因追尾撞击而死亡,其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其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同时,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意见,对被告人童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童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该案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