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联合当地人民检察院、交通运输局等单位与32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签署《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倡议书》,并面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司机开展专项普法。“各位司机,今后大家在运输完有毒有害液体等危险货物后,要按照规定洗罐、蒸罐,不得违规打开车辆人孔(人眼观看的孔)。”
为节省成本司机在路边违法排放有毒有害气体
“一辆白色槽罐车停在我家附近的马路边上,车身周围散发着浓烈的刺鼻气味,你们快来看看怎么回事。”2024年5月31日,常熟生态环境局接到市民举报。执法人员迅速抵达现场,举报人告诉执法人员:“20分钟前看到一名男子往路边倾倒不明液体,我问他是不是在做违法的事,要举报他。他立马上车准备逃走,我就记下了他的车牌号。”
经过执法人员现场确认,确实有刺激性的气味散逸,不排除是有毒有害的化工原料所散发出的气味。通过举报人提供的车牌号,锁定涉事车辆归属于江阴市某物流有限公司。
经调查,运输司机鲍某驾驶槽罐车运输苯乙烯至常熟市某危化品公司并卸货完成后,计划当天前往另一个仓储公司装运石脑油。出于节约时间与节省成本的考虑,鲍某未按照规定进行洗罐或蒸罐,而是将车辆停靠在常福公路路边,直接剪开槽罐顶部人孔的铅封并打开人孔,将槽罐内残留的苯乙烯气体散逸至外环境。同时,将清洗手部的污水倾倒在路边。
2024年9月29日,常熟生态环境局对涉事物流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依据与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会签的《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联动的意见》,于今年1月7日将该案线索移送检察院。
从个案到行业共治重点整治危运行业相关问题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卸货后直接实施排空作业等活动。
该案中驾驶员鲍某在运输完成危险货物后未经蒸罐、洗罐程序就打开人孔,并在气孔打开的状态下持续行驶26公里,该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是否属于常熟市交通运输局管辖?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线索移送常熟市交通运输局后,双方认为鲍某的行为违法且持续行驶26公里的行为在常熟市范围内,常熟市交通运输局对该案有管辖权。常熟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运输司机鲍某违法排空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鉴于此案反映出的问题,今年2月—4月,常熟生态环境局与常熟市交通运输局开展危运行业“大体检”,重点整治危运行业中违法实施排空作业、未按规定制作电子运单、罐式车辆超介质运输等乱象,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以案促改过程中,常熟推动32家危运企业签署《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倡议书》,承诺规范开展车罐清洗工作,同时督促推动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建立告知环保要求、查验运输车辆清洁记录工作制度,形成闭环管理。同时,常熟生态环境局还联合人民检察院、交通运输局会签《关于建立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管理协作机制的意见》,建立信息共享、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等机制,打通“监管—执法—修复”全链条,为危运行业安全筑牢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