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执法人员对宜兴市金叶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手糊车间存放49桶胶衣(危险化学品序号:2828)和22桶色浆(危险化学品序号:2828),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市应急局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执法人员对江苏森远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车间西侧场地内放有21桶单组分溶剂型聚氨酯(主要成分醋酸乙酯,危险化学品序号:2651),该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防火、防爆、防静电、防泄漏等安全措施,此外还存在未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等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市应急局对该单位作出合并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对宜兴市东昊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液氨(危险化学品序号:2)使用场所泄漏应急处置措施设置不规范,缺少事故风机,液氨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电线穿管不防爆;液氨制氢机旁配电箱不防爆,可燃、有毒气体报警装置电线穿管不防爆;车间钼丝炉旁氢气管道使用橡胶软管连接(应使用不锈钢管道);酸洗处使用到过氧化氢(危险化学品序号:903)、硫酸(危险化学品序号:1302),未设置喷淋洗眼装置;双氧水储存场所未设置事故风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市应急局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链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案例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