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陕西省榆林市,一男子驾车在高速公路撞上前方货车,货车副驾驶员重伤身亡。由于二人系父子关系,检方决定不起诉。
近日,子洲县检察院公布了这则不起诉决定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3月9日早上8时许,李某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青银高速子吴段下行线时,由于超速以及疲劳驾驶,车辆撞上了右前方二车道内正常行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坐在货车副驾驶的72岁被害人脑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证,被害人与李某某系父子关系。
榆林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子吴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3年3月29日,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子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4月11日,该案件被移送至子洲县检察院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显示,李某某1976年出生,宁夏人,初中文化。
检察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是父子关系,本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检察院最终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