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交通运输局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主要内容如下: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6月15日,新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新昌县公安局移交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案件:当事人张国林使用浙A9S1Y6(喷涂车牌浙A1Q5V5)普通货车自2023年6月初在******加油站运输柴油到附近工地给工地挖机加油,经查询浙A9S1Y6未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张国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其行为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张国林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新昌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