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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自2023年7月1日起,平度市货车通行管理措施进行优化调整,通告如下:
一、南京路(含)以南,郑州路(含)以东,福州路(含)以西,青岛路以北。多用途货车(皮卡车)在我市道路与小型载客汽车具有同等通行权,不受货车禁行标志限制。
二、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车长不超过6米且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中型厢式货车与轻型、微型货车具有同等通行权,不受中型货车禁行标志和限行规定限制。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继续执行本市道路限行、禁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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