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废机油?这可太“刑”了! 2023-07-29 09:26:08   来源:易罐

今年年初,佛山市收到违法线索后核查发现,三水区南山镇下屋村有非法收集、处置废矿物油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期间可能污染外环境。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公安局高度重视,随即启动联合研判侦办机制,组成专案组对该线索开展细致摸排工作。通过深挖三水区南山镇下屋村的线索,逐渐摸清了一个盘踞在广佛肇三地、分工明确、反侦查能力强的特大污染环境犯罪团伙。


掌握相应证据后,5月24日凌晨6时,在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指挥及组织下,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顺德、三水分局,出动警辅力量140人,生态环境执法和技术力量60人,一举捣毁了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广州市花都区、肇庆市大旺高新区等地的非法储存、处置废机油窝点6个,查处涉案上游企业5家,下游企业1家,抓获申某东(男,42岁,湖南邵阳人)、王某庆(男,38岁,湖南娄底人)、林某欢(男,38岁,广东揭阳市人)等犯罪嫌疑人共19人,现场查获涉案废矿物油、废油渣、酸液、碱液约500吨,扣押提炼翻新、抽油机器、油罐一批及涉案运输车辆10台。




经查,申某东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从佛山、肇庆等地非法收购废矿物油,在处置点进行非法处置后,将油成品销往各地。在对废矿物油进行非法处置的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废渣通过非法填埋在非法处置点附近林地或利用市政车辆外运倾倒等方式非法处置,对外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目前,非法处置造成的环境损害情况正在开展鉴定中。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申某东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3年5月24日,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已对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14名嫌疑人进行了刑事拘留目前,案件审理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及追偿工作正在进行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等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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