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23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计发布了《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将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扩大至烷基化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工业白油、混合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质煤焦油。可以说,该政策的发布,让可以作为成品油调油料的化工品范围进一步缩小。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混合芳烃是指的:苯、甲苯、二甲苯及小部分非芳烃的混合物,95%用于调和汽油。重芳烃是指的:分子量大于二甲苯的混合芳烃,以C9为主要成分。混合碳八是指的:二甲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乙苯),还有少量其他组分。

面对此政策,市场中可能会有诸多疑问。
(一)、为什么将征成品油消费税的产品范围进一步扩大?
成品油调油料是指的与成品油性能接近,但是可以改变成品油相关指标的油品及化工品,通过添加到成品油中,实现改变成品油的辛烷值、含氧量、含硫量、萘含量、烯烃含量、芳烃含量的目的,从而达到国家规定的成品油相关指标的过程。所以,成品油调油料即为加入到成品油中,作为成品油其中组分的性质存在,一般添加比例在10%左右。
即为添加到成品油中,所以视作与成品油组分一致。而国家要求成品油生产和销售需要缴纳消费税,所以如果调油料不在国家监管过程中,就导致税费流失,给国家带来损失。扩大成品油调油料消费税征税范围,是弥补国家税费损失的重要方法,有利于成品油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哪些产品可以作为成品油调油料?
除了本次政策发布的成品油征税范围内产品,烷基化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工业白油、混合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质煤焦油外,在此之前,被大量作为汽油调油料使用的原料还有:MTBE、轻质石脑油、凝析油、精制C5、C10化工油、甲苯、二甲苯、甲醛酯、DMC、高碳醇。被大量用于调合柴油的原料还有:重柴油、蜡油、焦化蜡油、精制C9、C11、C12、C13、C14、C15、减线油、芳烃溶剂油、矿物油、焦化柴油等。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目前作为调油料的产品,大多是以混合状态存在,即为非纯净物。其中随着碳数的增多,混合物中的物质数量越多。并且,如C10类似的产品,是以行业俗称的叫法,并无正规名称。所以,这也就导致很多调油料产品名称不统一,也无法实现国家统一监管的目的。
(三)、目前还有哪些成品油调油料未列入消费税范围?
根据前几次国家发布的成品油消费税范围,目前已经列入消费税范围的产品有:烷基化油、石脑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工业白油、混合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质煤焦油、凝析油、重柴油、蜡油、焦化蜡油、减线油、芳烃溶剂油、焦化柴油等。目前暂未列入消费税范围的产品有:MTBE、精制C5、精制C9、C10化工油、甲苯、二甲苯、甲醛酯、DMC、高碳醇、C11、C12、C13、C14、C15等产品。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部分产品在不同省份税务系统以及不同性质企业内具有差异性,并且部分产品有特殊性,此列举产品范围仅供参考。
(四)、哪些化工品可能成为下一个调油料?
认为,调油商之所以不断拓展调油料范围,是为了通过使用未纳入调油料的化工品进行调合成品油,可以扩大调油料和成品油之间的价格差距,从而赚取更多的利润。他们会积极寻找新的化工品,作为成品油调油料使用。
据了解,目前调油商在关注及已作为调油料使用的产品有:DMC、间戊二烯、环戊二烯、异丙苯、费托合成油、二聚油、乙基苯、间二甲苯、相关醇类及酯类等,其中成本较低且具有调油属性的产品有:费托合成油、异丙苯等。
预计,未来加入到成品油中的化工品类型有望继续拓展,这一方面或将驱动调油技术的升级迭代,另一方面也为中国对于成品油市场的监管增加了诸多难度,不利于成品油行业的健康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