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福建大田县公安局广平派出所接三明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支队案情通报,在莆炎高速广平进出口 发现一辆满载柴油的重型罐式货车,车上仅有一名驾驶员,未按规定配备押运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接报后,广平派出所立即组织民警赶往现场进一步核处。
经调查,该危化品运输车为福州某运输公司名下车辆,驾驶员陈某在未配备押运员的情况下,仍抱有侥幸心理运输柴油上路,已严重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调查取证后,民警对驾驶员陈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责令该运输公司及时按规定改正,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