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危化品运输车标志缺失,押运员缺席! 2024-03-09 10:36:50   来源:易罐

2月23日11时30分许,山西高速交警五支队一大队民辅警在灵河高速河曲收费站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例行检查时发现两辆看似普通的重型货车其实并不“普通”,根据车辆行驶证登记信息显示,均为危险品运输车辆,且车内装载物品为危化品硝酸铵,但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同时驾驶室内仅有驾驶员一人,未配备押运员。经询问了解,违法驾驶人承认,他们故意将危险品运输车辆的警示标志摘除,目的是为了躲避监管,更方便通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3款规定,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警示标志”包括警示灯和警示牌。在警示牌中,标志灯安装于驾驶室顶部外表面中前部(从车辆侧面看)中间(从车辆正面看)位置,以磁吸或顶檐支撑、金属托架方式安装固定;标志牌一般悬挂于车辆后厢板或罐体后面的几何中心部位附近,避开车辆放大号;对于低栏板车辆可视情选择适当悬挂位置。运输爆炸、剧毒危险货物,以及放射性危险货物等不同种类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还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置警告标志。


因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的交通违法行为,民警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并依法对上述危化品运输车驾驶人予以2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对于其未配备押运员的违法行为,将其移交至河曲县公安局民爆大队作进一步处理。

高速交警提示


依照法律规定应使用具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危险品,驾驶员应取得危险物品运输从业资格证件,并配有取得押运资格的押运员。因为危险化学品一般具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容易对人体、设施、环境造成危害和影响。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引发泄漏、爆燃等情况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社会危害极大。请广大交通参与者,提高法律意识,切勿侥幸,坚决杜绝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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