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4年7月1日,执法人员对江苏群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宜兴屺亭分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单位生产过程使用到铁红底漆、铸工涂料,存放以下危险物品:办公楼一楼东侧房屋内储存有22桶(25KG/桶)铁红底漆,木工车间北侧露天储存20桶(25KG/桶)铸工涂料,未采取防爆、防流散、防静电等安全措施。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市应急局对江苏群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宜兴屺亭分公司作出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8月7日,执法人员对宜兴市兴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单位生产过程使用到稀释剂、固化剂,喷漆房存放以下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2828):26桶稀释剂(14KG/桶),5桶固化剂(2.5KG/桶),未采取防爆、防流散、防静电等安全措施。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市应急局对宜兴市兴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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