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9日,江门执法人员在新会区S272牛古田路段对粤TP9***轻型厢式货车实施检查,驾驶员谭某现场出示该车次的危险货物运单及安全卡,运单上记载的货物信息为5瓶乙基乙炔气瓶,但车厢内实际装有80余瓶各类工业气体气瓶,外包装均标注为危险货物2类易燃气体。此外,运单上记载的押运员为宁某,起运地为中山市古镇某村,装货人为中山某化工公司,但实际上该车次押运员为谭某,起运地与装货人为某气体有限公司。
当日,执法人员立即通知中山某物流公司配合开展深度调查。据该公司委托人所述,因公司车辆较多,车次较为频繁,录入运单人员疏忽将其他过往运单信息录入至该车次中,导致运单信息与实际不符。中山某物流公司存在涉嫌使用粤TP9***轻型厢式货车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行为。
经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