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地货车歧视性收费?四省份被立案 2025-09-17 08:43:30   来源:易罐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2025年整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项行动,安徽、江苏、浙江、广东省四省交通运输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被依法查处。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安徽、江苏、浙江、广东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四省交通运输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对使用外地ETC卡货运经营者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并指导江苏、浙江、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对本省交通运输厅开展类案同查,实施挂牌督办,推动全面纠治。


经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自2016年7月开始制定实施差别化政策,对持有安徽ETC卡货车通行安徽省收费公路实行通行费85折优惠;对持有其他ETC卡货车实行通行费95折基本优惠。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自2017年1月开始制定实施差别化政策,对持有并使用运政苏通卡的货车实行高速公路通行费9折优惠,2018年底调整至85折优惠;同一时期,对持有其他ETC卡货车实行通行费95折基本优惠。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自2022年1月开始制定实施差别化政策,规定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浙江省发行的ETC车载装置的合法装载货车通行费,实行85折优惠;对使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行的ETC车载装置的货车实行95折基本优惠。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自2017年7月开始制定实施差别化政策,对使用粤通卡的货车实行部分高速公路通行费85折优惠;对使用其他ETC卡货车实行95折基本优惠。


上述行为通过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导致在提供同等服务的情况下,使用外地ETC卡的货运经营者承担更多成本,影响其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使其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增加了货运经营者跨区域拓展业务和参与市场的难度,不利于商品要素跨地区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建议,建议责令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积极稳妥改进相关政策措施,并督促江苏、浙江、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有关行为,推动做好整改。2025年3月,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调整我省部分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5月,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单位印发《关于优化完善我省部分货车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单位印发《关于广东省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6月,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单位印发《关于优化省内国资控股高速公路ETC货车通行费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函》,对本外地货运经营者实行同等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恢复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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