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全码”赋码系统发出一则预警:广西百色某某物流公司所属的桂L0****重型半挂牵引车、桂L6***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因运行轨迹与电子运单不匹配,被系统自动赋予“黄码”。接到线索后,百色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通过调取车辆动态监控数据、比对电子运单系统填报记录,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询问,逐步还原了事实真相。

经查,2026年1月17日,涉事车辆从梧州市某油库运输至贺州市某加油站后,于次日(1月18日)空车返回梧州。返程途中,驾驶员未在行车日志中注明“空车运行”状态。
处理结果:经核实,涉事车辆于2026年1月18日执行空车返程任务,该行为虽未载运危险货物,但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运行活动。该公司驾驶员在此次运行过程中,未按规定在行车日志中注明“空车运行”状态,存在漏填行车日志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并保存运单记录的规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落实新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系统填写有关要求的通知》的要求:对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普货未在行车日志填写并注明“运输普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空车行驶开展检验清洗和维修保养等非运输任务未在行车日志填写并注明“空车运行”、运单二维码无效(除系统异常情况除外),以及错填、漏填危险货物运单信息等情形,均视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行为,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支队已对该公司正式立案,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