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提示】男子租停车场违规囤售33.38吨石脑油,引发爆燃致1人重伤! 2026-03-31 09:12:19   来源:易罐

据媒体报道,江苏淮安一男子董某在未获危化品经营、储存许可的情况下,租用停车场违规囤售33.38吨石脑油,因卸油时未采取防静电及消防措施,引发爆燃,造成1人重伤、1人轻伤,涉案石脑油被烧毁。


经测算,该批石脑油完全燃烧热量相当于2790斤TNT,伤亡波及范围极大。法院审理认为,董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作业,已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什么是“石脑油”?




石脑油,又称化工轻油、粗汽油,是一种轻质石油产品,主要用作化工原料,是国家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石脑油属易燃液体,遇高热、明火、强氧化剂易引起燃烧,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吸入、食入或经皮肤吸收均对身体有害。




以案普法:

对违法储存危化品零容忍!




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我国目前确定2828类属条目的危险化学品,不包括含有危险化学品的混合物,这些混合物以不同含量的危险化学品存在,形成数以万计的化工产品。这些含有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产品存在于国家经济建设的各行各业,如果不进行严格的管理,就有可能对人体、设施、环境造成危害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025年12月27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出台旨在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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