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G1京哈高速公路(河北段)危化品车辆禁行公示;东莞一公司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被罚12万 2026-04-28 08:53:12   来源:易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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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京哈高速公路(河北段)危化品车辆

禁行公示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今年夏季旅游高峰期间G1京哈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提升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现拟发布《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2026年旅游高峰期间加强G1京哈高速公路(河北段)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公示如下:

公示时间为2026年4月21日至5月5日。公示期间,各界人士可通过来信、传真等形式,署名对《通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路789号(邮编050000)


传真:031187096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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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一公司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被罚12万


典型案例:2026年1月7日,东莞长安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存在网上订单截图若干,疑似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随即对现场存货进行核查。


经现场清点核查,该公司存放有3M三元催化保养剂35瓶、3M橙香清洁剂51瓶、3M底胶94(19罐)、食品级硅油喷剂99瓶。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存货抽样送检,检测结果显示3M底胶94、3M三元催化保养剂均为易燃液体(类别2),3M橙香清洁剂、食品级硅油喷剂均为喷雾气溶胶(类别1),上述四种物品均属危险化学品


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上述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此外,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的房东(东莞市某控股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已一并对涉事房东和出租方的直接管理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对某某新材料科技公司给予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624.19元,并处以人民币115000元罚款,共计人民币128624.19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涉事房东(东莞市某控股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出租方直接管理人员周某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各房东、二手房东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出租生产经营场所前,务必核查承租单位资质是否齐全,明确了解承租方储存货物种类、用途及安全生产条件,定期对仓库、商铺等租赁场所开展安全检查,严禁将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坚决杜绝“以租代管”“租而不管”现象。


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要提高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要结合危险化学品的特性,规范做好经营、储存、管理等各环节工作,细化安全防控措施,坚守安全生产底线,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切实防范各类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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