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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事故易发
如何规范储存、运输危化品
危化品储存环节常见安全隐患及法律依据
超品种、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二十条要求,严禁不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严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严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危险化学品储存缺少“一书一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仓库未按要求设置探测器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二条要求,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应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
爆炸危险区域设备不满足环境要求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5.2条,爆炸性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应选择符合要求的防爆设备。
危险化学品储罐排水系统设计缺陷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GB/T 50483-2019)第6.3.2条要求,与其他污水混合时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或易燃易爆气体、产生结垢或沉淀物质而堵塞管道,产生腐蚀性物质而损坏管道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收集系统。
使用应急罐作为常用储存设施
《关于下发〈关于氯气安全设施和应急技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氯碱工业协会(2010)协字第 070号)要求,应急备用槽在正常情况下保持空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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