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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为市民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和空气质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张店区、周村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车辆通行规定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管理规定
(一)禁行区域
1.鲁泰大道(含)、世纪路(含)、裕民路(不含)、金晶大道(含)、联通路(含)、东四路(含)、昌国路(含)、原山大道(含)形成的合围区域内的所有道路。
2.姜萌路(含)、周隆路(含)、体育场路(含)、东门路(含)、棉花市街(含)、南下河街(含)、永安南路(含)、永安北路(含)、恒星路(含)、人民西路(含)、深圳路(含)、和平西路(含)形成的合围区域内的所有道路。
(二)限行区域
以上述禁行区域外围道路为界,向外至黄河大道(不含)、金晶大道(不含桓台段)、和济路(不含)、傅山路(不含)、鲁山大道(不含)、昌国路(含鲁山大道至东四路)、东四路(不含)、淄河大道(不含)、原山大道(不含昌国路以南段)、周隆路(不含原山大道至滨台高速入口路段)、正阳路(含)、米山路(含)、体育场路(含)、周隆路(含)、G309(不含)、原山大道(不含鲁泰大道以北段)形成的合围区域内的所有道路。
限行路段: 汇沣路(鲁山大道至东四路段)、昌城东路(汇沣路至昌国路段)。
(三)禁行区域管理规定
1.重型货车、中型货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拖拉机、三轮柴油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禁止通行。
2.轻型货车(新能源轻型货车除外)每日早晚高峰时段(7:00-8:30,17:00-19:00)禁止通行。
3.新能源货车禁行管理规定:
①新能源重型半挂牵引车、中型半挂牵引车禁止通行。
②用于环卫作业的新能源货车、密闭运输的新能源渣土车、新能源混凝土车, 每日早晚高峰时段(7:00-8:30,17:00-19:00)禁止通行。其他时段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相关的车辆信息、通行路线、通行时间,经确认同意后方可通行。
③新能源轻型货车、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允许通行。
④除上述规定车型外,其余新能源货车每日早晚高峰时段(7:00-8:30,17:00-19:00)禁止通行。
(四)限行区域管理规定
1.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和中型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专项作业车、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柴油车禁止通行限行区域和限行道路。
2.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重型和中型货车、挂车(新能源牵引车牵引的挂车除外)每日6:00-23:00禁止通行限行区域和限行道路。
(五)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参照轻型货车通行标准。
(六)因生产生活、市政工程建设等确需在禁限行区域和道路通行或停靠的车辆,应当通过“交管12123”APP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窗口申请办理城市货车通行码(证),按指定线路、时间通行。
(七)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和中型货车、低速货车、三轮柴油车不予办理车辆通行码(证)。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重中型柴油货车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通行。
二、城市快速路通行管理规定
城市快速路是指原山快速路、鲁泰快速路、宝山快速路、昌国快速路、金晶快速路、鲁山快速路,包括连接各快速路之间的道路、立交桥和上下桥匝道。
城市快速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无人驾驶车辆禁止在城市快速路通行。
2.皮卡车(多用途货车)、车辆高度不超过3米的客车允许在城市快速路通行。
3.车辆高度(含载物高度)不超过3米的轻型货车,每日早晚高峰时段(7:00-8:30,17:00-19:00)禁止通行城市快速路。
4.轻型自卸货车、车辆高度(含载物高度)超过3米的轻型货车(含新能源轻型货车)、重中型新能源货车禁止通行城市快速路。
5.重型和中型货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拖拉机、三轮柴油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禁止通行城市快速路。
三、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含警用摩托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不受禁限行区域、路段和时段限制。
四、对违反本通告通行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26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1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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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阿坝州
近年来阿坝州高原国省道受地质灾害、路况条件影响,部分路段存在较大通行安全隐患,为切实保障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出行安全和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有序,现就危险品运输车辆通行事宜,温馨提示如下:
G317线理县薛城隧道:经专业检测为五类病害隧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2025年6月9日,阿坝州交通运输局、阿坝州公安局已发布管制公告,禁止所有车辆通行。
G347线红原壤口至黑水县城段:该路段最高海拔达3800余米,含28公里连续长下坡、连续急弯道路,重型货车制动易失效,近期已引发多起危险品运输车辆侧翻、泄漏事故。目前该路段红原县至黑水县方向已禁止危险品运输车辆、4轴及以上货车通行。
受上述管制影响,从青海久治过境我州危险品运输车辆,只能沿阿坝县→红原县→松潘县→茂县→汶川县路线通行,此路线比原经G317理县薛城隧道路线多约190公里。
为防范化解重大交通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保障大家出行安全,建议从青海省久治县经阿坝县过境我州的危险品运输车辆尽量绕行我州,提前规划更安全、经济的行车路线。确需途经我州的车辆,请严格按照指定路线行驶,并相互转告提醒,严守交通法规,安全谨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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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5沈海高速
因G15沈海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大桥北互通至茶山枢纽路段施工需要,经温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将对该路段采取双向封道交通管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交通管制时间
2026年5月8日至2027年10月31日。
二、交通管制路段
G15沈海高速大桥北互通至茶山枢纽路段,全长15公里。
三、交通管制方式
G15沈海高速大桥北互通至茶山枢纽路段主线双向封道,关闭S40龙湾联络线茶山枢纽往G15沈海高速台州方向匝道,关闭七都收费站、温州东收费站,关闭大桥北收费站往福建方向进口匝道。
此次双向断流封道施工时间长,请广大交通参与者密切关注施工及绕行相关提示信息,提前规划出行路线,按照交通标志、施工提醒指示通行,并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因施工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危化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施工及限行路段,请绕行S10温州绕城高速、G1513温丽高速。
货运车辆请严格遵守城市道路禁限行规定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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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日照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公跨铁”桥梁安全,保障道路和铁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决定自2026年5月6日零时起对两河路河山镇路段禁行重型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通行区域
两河路(204国道至日照北路路段,不含204国道、北京北路、日照北路与两河路交叉路口)
二、禁止通行时间
全天24小时
三、禁止通行车辆
重型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
四、绕行路线
204国道
五、相关要求
1.请广大重型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驾驶员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合理安排出行时间和路线。
2.请广大交通参与者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共同维护周边道路及铁路交通安全。
3.本通告自5月6日起实施,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现场执法、电子警察抓拍等方式,按照相应法律法规依法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予以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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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
为营造良好的行车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城市快速路通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规定,决定对台州市区内环快速路主线、一江山大道主线实行客货车辆分道行驶管理。现通告如下:
自2026年5月1日0时起,台州市区内环快速路主线、一江山大道主线路段客货车辆分道行驶管理,其中左侧第一车道为客车车道,禁止货车通行,中间车道和右侧车道为客货车(混合)车道。原通行规则中规定的重中型货车、挂车、牵引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保持禁止通行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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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山
为加强市区道路通行管理,提高道路资源利用率,缓解道路交通拥堵,保证市区道路的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中心区高污染车辆专项整治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区道路禁限行措施通告如下。
一、禁限行区域划分
禁限行划分为三个区域,分别是二环路以内道路、一环路以内道路、绿色示范区,具体如下:
(一)二环路以内道路是指:西南环线(不含)—西二环路(不含)—北二环路(不含)—205国道(不含)合围区域内所有道路。
(二)一环路以内道路是指:大庆道(含)—开越路(含)—南湖大道(含唐丰南路至荷花南路段,不含荷花南路至开越路段)—唐丰南路(含)—唐丰北路(含)合围区域内所有道路。
(三)绿色示范区内是指:裕华道(含)—河东路(含)—东窑道(含)—缸窑路(含)—建华东道(含)—龙泽路(含)—车站路(含)—南新道(不含)—站前路(含)—兴源道(含)—龙源路(含)—裕华道(含)—大里路(含)—朝阳道(含)—华岩路(含)—裕华道(含)合围区域内所有道路。
二、中、重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通行规定
(一)国V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均不含新能源)全天禁止通行二环路以内道路。
(二)国VI及以上排放标准的中、重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不含新能源货车、新能源专项作业车)全天禁止通行绿色示范区内所有道路,以及南湖大道(学院路—建设路)、竹安路(南新道—北新道)、站前路(南新道—北新道)。17:30—次日8:30,禁止通行一环路以内道路,以及建设北路(弘润道—大庆道)。
(三)中、重型新能源货车、新能源专项作业车(不含工程运输车、危险品运输车)全天禁止通行绿色示范区内所有道路,以及南湖大道(学院路—建设路)、竹安路(南新道—北新道)、站前路(南新道—北新道)。7:00—9:00、17:00—19:00,禁止通行一环路以内道路。
(四)中重型物流配送车、邮政快递车以及洒水车、清扫车、垃圾转运车、吸污车、雾炮车等环卫车(均不含新能源)全天禁止通行一环路以内道路。
(五)中、重型工程运输车、危险品运输车,全天禁止通行一环路以内道路。
(六)过境车辆绕行线路提示:
高速公路绕行路线:长深高速、京哈高速、唐津高速、唐港高速、唐曹高速、迁曹高速。
国省道绕行路线:102国道、205国道、508国道、509国道、262省道、263省道、264省道。
三、微型、轻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中型厢式货车通行规定
(一)微型、轻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中型厢式货车(均含新能源)7:00—8:30、17:30—19:00禁止通行一环路以内所有道路。
(二)微型、轻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中型厢式货车(均不含新能源车)17:30—次日8:30禁止通行绿色示范区内所有道路。
(三)微型、轻型工程运输车、危险品运输车,全天禁止通行一环路以内道路。
四、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通行规定
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全天禁止通行二环路以内道路。五、皮卡车通行规定按照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开展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试点促进皮卡车消费工作方案》(冀工信装〔2016〕133号)的要求,皮卡车参照小型汽车的管理规定,允许在市区内全天通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响应等级,皮卡车须遵守限号通行规定。
六、其他规定
(一)在限制通行的道路和时间段,确需通行的应急抢险、城市民生需求、城市物流配送、保障城市运行等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应确保安全技术性能和车容车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确保车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标准,依法申请并取得通行证,按指定时间、路线通行。
办理通行证途径:
市民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办理地点:南湖市民中心A区二楼公安大厅“通行证窗口”)。
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唐山交警通行证网办系统”网上申请办理。
公安部交管12123APP办理(12123APP—电子证件凭证—电子凭证—货车通行码)。
(二)使用用途为警车、消防车、运钞车的专项作业车在执行任务期间,准许在禁行道路通行。
(三)使用性质为“危化品运输”的载货汽车,还应遵守《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区部分道路禁止危化品运输车通行的通告》(唐政通字〔2017〕9号)规定。
(四)本《通告》所指的中型厢式货车,是指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厢式货车。
(五)本《通告》所指的皮卡车,是一种客货两用汽车,在我国现行汽车标准体系中按多用途货车生产管理,车型为轻型或微型,具有以下主要技术特征:一是设计和结构上主要用于运送货物,载客人数不大于5人(含驾驶人);二是具有长头车身和驾驶室结构(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风挡玻璃最前点以前,或转向盘的中心位于车辆总长的前四分之一部分之后);三是具有敞开式货车车厢;四是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3500千克;五是最大设计外廓尺寸(长×宽×高)不超过6000×2200×2000毫米。
(六)本《通告》所指的工程运输车辆,主要是指运输建筑渣土及砂石、混凝土等建筑工程材料的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和罐式货车。
(七)本《通告》所指的危险品运输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统称。
(八)本《通告》所指的环卫车,是指洒水车、清扫车、垃圾转运车、吸污车、雾炮车等负责市区环境卫生车辆的统称。
(九)本《通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9年12月18日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发布的《关于解除皮卡车进城限制的通告》、2022年11月26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调整主城区道路载货汽车禁行措施的通告》(唐政通字〔2022〕10号)、2023年5月18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延长主城区大型载货汽车通行时间的通告》(唐政通字〔2023〕3号)、2024年2月5日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便利部分中型厢式货车在主城区道路通行的通告》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