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早晨6时许,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民警在北京北路(北辰一街)路口开展日常执勤执法工作时,一辆标有明显危险品运输标志的大货车从远处驶来,执勤民警对该车辆进行拦查检查。

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该货车驾驶人赵某的检测结果为36mg/100ml,已达到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法定标准。目前,赵某因涉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将依法面临严厉处罚,以此警示所有营运车辆驾驶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赵某将受到以下行政处罚,违法代价远超普通酒驾:
行政拘留15日
罚款人民币5000元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驾驶证
同时,交警部门已明确表示,将把赵某的违法行为依法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进一步强化行业监管,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从源头防范此类违法行为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针对营运车辆酒后驾驶行为,实行“零容忍”,处罚标准远高于普通私家车酒驾,具体如下: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营运车辆(含危险品运输车、出租车、货车、客车等)承载着乘客安全、货物安全乃至公共安全,驾驶人的每一次违法操作,都可能引发不可挽回的安全事故。易罐在此郑重提醒所有营运车辆驾驶人:
1. 坚决杜绝“酒后驾车”,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摒弃侥幸心理;
2. 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坚守职业底线,对自己、对乘客、对社会负责;
3. 相关营运企业需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定期开展安全培训,筑牢安全防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