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福执法大队在开福区新港收费站入口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尹某驾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牌号:湘A5XXXX,车型:舜德牌轻型特殊结构货车)拟从新港收费站进入绕城高速。

执法人员上前表明执法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后实施调查。经调查,驾驶员尹某及随车押运员徐某受宁乡市XX气体有限公司指派,驾驶车辆运送氧气从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街道运至长沙市望城区金洲大道。
经查询湖南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该趟次运输制作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显示装载货物为氧气20瓶(2类2项,50千克/瓶),二氧化碳5瓶(2类2项,50千克/瓶)。
经执法人员核查清点,车辆实际运载氧气28瓶,二氧化碳5瓶。运单登记运载数量与实际货物数量不符,在运输途中接收了非本趟次运单载明货物,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