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上午10时许,汕头市交通运输执法局金平大队执法人员在辖区大学路开展路面巡查时发现一辆重型罐式货车形迹可疑,遂依法上前检查。

经对驾驶员寇某调查询问,寇某称其受夹江县**物流有限公司指派,从潮州市运载本趟货物至汕头市大学路,但无法提供货单,且对所运载货物性质表述不一(初称“洗井水”,后改称“燃料油” )。鉴于现场无法确定货物的危险属性,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并依法对该车辆及货物进行登记保存作进一步调查。

期间,执法人员严格依照程序,依法对涉案货物启动专业鉴定,以精准判定货物属性、固定违法事实 。6月10日,经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检验检测并出具《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报告》确认:涉案车辆运载货物为燃料油,根据JT/T 617-2018《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含第1号修改单),本品应按第3类危险货物运输”“本化学品的危险性未达到《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含2022年第8号、2026年第3号公告修改内容)中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建议暂时按照非危险化学品对本品进行管理”。

夹江县**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汕头市交通运输执法局金平大队依法立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