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近日,深圳执法支队港航大队通过筛查集装箱码头危货车辆进出场记录,发现一宗普货企业与危货企业接力运输危险货物的案件。
4月30日,一辆粤S号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拉载2.1类UN1950危险货物(气雾剂)重柜,进入某集装箱码头还柜。执法人员调取该空柜的提柜记录,却发现提走该空柜的是由普货企业深圳**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安排的粤B号牌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该集装箱提空作业单明确备注“拉载2.1类UN1950危险货物”,但提柜、还重并非同一车辆。这一异常立即引起执法人员怀疑,通过比对两车行车轨迹和集装箱出入闸口记录,固定了相关证据链,分别对两家公司展开调查。
普运企业深圳**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受托人傅某承认,4月28日,其公司受危运企业东莞**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安排粤B普货车从码头提取空柜后,直接到广州**化工有限公司装载2.1类UN1950危险货物,后返回南山区中集B堆场卸下重柜。而深圳市**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涉案普货车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

执法人员对危运企业东莞**运输有限公司受托人方某调查得知,该趟运输确实是由其公司委托普货公司进行运输,该司仅安排粤S危货车辆从中集B堆场提重柜进入码头还柜。方某称,因临近假期运力紧张、路程又近,公司便未按规定制作该趟次的危险货物运单。
两家公司的操作关系清晰浮现:危运企业为节省成本,将“提空柜-装货-堆场转运”的前端环节委托给了无资质的普货企业,在码头附近的堆场进行重柜交接。普货车在实际装载危险品后进行长途运输,构成非法运输;危货车进港还柜虽车辆本身合规,却因遗漏制作运单而同样违法。
处理结果1: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执法人员认为东莞**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实施了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罚。
处理结果2: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执法人员认为深圳**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实施了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依法立案处罚。
案例二
近日,深圳执法支队高速公路大队在惠盐高速龙岗收费站入口开展定点检查。在此期间,执法人员对一辆粤A号牌重型罐式危化品运输货车开展核查。
经查,该车装载5吨柴油,往返惠州惠阳与深圳龙岗两地,驾驶人、押运人员持证上岗,车辆及所属公司均具备合法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

但执法人员现场核验发现,车辆随车携带的电子运单登记押运人员信息与现场实际押运员不一致。后续企业委托人员接受调查时表示,虽事发后及时更正并上传合规运单,但发车前未准确填制随车运单,存在管理疏漏。
处理结果: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执法人员认为车属公司涉嫌实施了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违法行为,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立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