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明白纸 2026-07-15 08:45:10   来源:易罐


关于运输合同管理的要求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危货运输企业应依法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装卸货作业现场双方人员的职责和要求,约定哪一方指派装卸管理人员。如由托运人负责装卸的,严禁驾驶员、押运员参与装卸,装卸过程中应退至安全区内,不得接触装卸设备及车辆




关于装卸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



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由危货运输企业承担装卸职责或指派装卸管理人员的,危货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十八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配备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装卸管理人员,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装卸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掌握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关于装卸作业人员资质的要求



涉及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装卸作业的,危货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 34525)4.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6.1.1.1等规定,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装卸作业人员,气瓶装卸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卸载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证书




关于装卸作业操作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6部分:装卸条件及作业要求》(JT/T 617.6-2018),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一)装卸作业通用要求


1.车辆、大型集装箱、散装容器、罐式集装箱或可移动罐柜等,应符合安全、安保防范、清洁及装卸操作等相关管理规定。


2.装货人在对车辆、大型集装箱、散装容器、罐式集装箱或可移动罐柜及其装卸载设备检查时,发现不满足法规或标准要求时,不得进行装载


3.装卸操作人员在装卸之前应检查车辆、罐体或集装箱等,如果发现安全隐患,不得进行装卸作业


4.包件与集合包装应按其方向标记进行装卸。液体危险货物应尽可能装载在干燥的危险货物下方。


5.危险货物装卸操作应按照其预先设计要求或测试过的操作方法进行。


6.装卸过程中,禁止在车辆或集装箱附近和内部吸烟,以及使用电子香烟等其他类似产品。


7.在装卸可燃性气体,或闪点不超过60°C的液体,或包装类别为I的UN1361,应在装卸作业前将车辆底盘、可移动罐柜或罐式集装箱进行接地连接,并要限定充装流速。


8.车辆固定:发动机必须熄火(需取力器驱动的除外),拉紧驻车制动,放置防溜挡块。装卸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时,需设置专用隔离区域,与周边设施保持安全距离。


9.静电防护:安装排气管防火罩,防止火星飞溅;驾驶员和押运员需将手机、打火机等非防爆物品暂存于指定区域;连接静电接地线不小于5分钟,确保静电充分释放;穿戴防静电工作服、手套和鞋,使用防爆工具。


(二)气瓶装卸作业要求


根据《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 34525)7.2的规定,装卸气瓶应符合以下要求:


1.装卸气瓶应轻装轻卸,避免气瓶相互碰撞或与其他坚硬的物体碰撞,不应用抛、滚、滑、摔、碰等方式装卸气瓶。


2.用人工将气瓶向高处举放或需把气瓶从高处放落地面时,应两人同时操作,并要求提升与降落的动作协调一致,轻举轻放,不应在举放时抛、扔或在放落时滑、摔。


3.装卸、搬运缠绕气瓶时,应有保护措施,防止气瓶复合层磨损、划伤,还应避免气瓶受潮。


4.装卸气瓶时应配备好瓶帽,注意保护气瓶阀门,防止撞坏。卸车时,要在气瓶落地点铺上铅垫或橡皮垫;应逐个卸车,不应多个气瓶连续溜放。


5.装卸作业时,不应将阀门对准人身,气瓶应直立转动,不准脱手滚瓶或传接,气瓶直立放置时应稳妥牢靠。


6.装卸有毒气体时,应预先采取相应的防毒措施


7.装卸氧气及氧化性气瓶时,工作服、手套和装卸工具、机具上不应沾有油脂。


(三)移动式压力容器装卸作业要求


根据《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6.4的规定,装卸作业过程的工作质量和安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充装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照规定的装卸工艺规程进行操作,装卸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2.按照指定位置停车,汽车发动机必须熄火,切断车辆总电源,并且采取防止车辆发生滑动的有效措施;


3.装卸易燃、易爆介质前,移动式压力容器上的导静电装置与装卸台接地线进行连接


4.装卸接口的盲法兰或者等效装置必须在其内部压力卸尽后卸除


5.使用充装单位专用的装卸用管进行充装,不得使用随车携带的装卸用管进行充装;


6.装卸用管与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连接符合充装工艺规程的要求,连接必须安全可靠;


7.装卸不允许与空气混合的介质前,进行管道吹扫或者置换;


8.装卸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处在规定的工作岗位上;配置紧急切断装置的,操作人员必须位于紧急切断装置的远控系统位置;配置装卸安全连锁报警保护装置的,该装置处于完好的工作状态;


9.装卸时的压力、温度和流速符合与所装卸介质相关的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超过规定指标时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10.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量(或者充装压力)不得超过核准的最大允许充装量(或者充装压力),严禁超装、错装。


(四)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装卸作业要求


1.罐体检验合格证书和报告须在有效期内,并可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系统”(网址:https://atesc.rioh.cn/gczl/a/login)查询真伪。槽罐车进入装卸区前,须对车辆整体状况和罐体状态进行全面检查,具体标准如下:

2.特殊介质的运输要求


(1)罐体设计代码为L4BH的介质(如甲醇等):要求罐体截面为圆形(非圆形罐体不得运输),且不得安装紧急泄放装置和呼吸阀。


(2)运输过程压力较高的介质(如戊烷类、碳五等):要求罐体设计压力不小于0.7MPa。




关于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的要求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十二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三十二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7部分:运输条件及作业要求》(JT/T 617.7-2018)等规定,危货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下表为危货车辆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器材和个人防护用品:




常见危险液体混合禁忌表






应急处置要点



1.发生泄漏:立即停止作业,关闭紧急切断阀,疏散周边人员,设立警戒区。禁止任何火源,使用防爆工具进行堵漏,并立即向单位负责人、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2.发生火灾:立即拨打119报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使用车载及现场灭火器材扑救初期火灾;无法控制时,迅速撤离至上风安全位置。


3.人员受伤:迅速将伤者移至安全通风处,根据货物特性进行初步急救(如皮肤接触腐蚀品,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并送医救治。


请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严格遵照执行,全面落实装卸环节安全责任,确保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


本明白纸未尽事宜,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及安全规程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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