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为进一步强化危险品道路运输交通安全管理,有效排查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切实防范和遏制危险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辖区道路通行秩序安全畅通、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海伦市城区道路交通实际,经研究决定,对辖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施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车辆
本通告所称限行车辆,是指运输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的货运车辆。
二、限行区域及道路
海伦市北环路、东环路、南环路、振兴路、建新路、牌楼路及G333外环合围形成的封闭城区范围内道路,实行全天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管理。
三、常态化通行路线
海伦市G333国道外环及北环路、东环路、南环路、振兴路、建新路、牌楼路合围外围外环路段,划定为危险品运输车辆常态化专用通行路线。

附图:海伦市危险品运输车辆限行区域示意图
四、停放管理要求
危险品运输车辆严禁在城区道路及限行区域内停放。全市所有危险品运输车辆须统一停放至危险品运输车辆公司指定停车场或城区外合规专用停放场地,严禁随意停放、占道临时停放及违规滞留。
五、限行时间
本通告划定的限行区域实行全天24小时常态化限行管控,无通行时段豁免。
六、通行管控规定
(一)备案通行管理
因民生保障、生产作业等特殊需求,确需出入限行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车辆所属单位或驾驶人须提前向海伦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提交通行申请,办理临时通行手续。通行期间须严格按照审批核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严禁超范围、超时段、超权限通行。
(二)行驶速度管控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城区外环常态化通行路线行驶时,最高行驶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经审批驶入城区临时通行路段的,行驶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若道路现场限速标志、标线标注的限速标准低于上述规定,一律按照现场交通标识限速要求行驶。
(三)停车规范管理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通行道路上严禁违法停车、占道临时滞留。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故障、交通事故无法移动的,驾驶人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按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并第一时间报警报备、处置险情,坚决防范次生安全事故发生。
(四)临时管制措施
遇暴雨、暴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或重大节庆活动、重要安保任务、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抢险处置等特殊情况,公安交管部门可根据道路通行实际及安全管控需要,临时调整、暂停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权限,实施临时性交通管制。
(五)违法处置规定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存在擅自进入限行区域通行、违规停放、超速行驶、不按审批路线及时段通行等违法行为的危险品运输车辆,海伦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严查处。
七、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此前我市发布的关于危险品运输车辆限行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海伦市公安局
202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