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应急管理厅通报安全生产典型案例,涉及一起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案例,被应急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据了解,2025年9月,张家口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张家口张北县某企业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液氮的情况。张家口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张北县应急管理局进行了现场核查,确认群众举报属实。张北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相关规定,给予该企业没收违法所得107784元,并处1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举报人及时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张家口市应急管理局予以举报人奖励人民币71335.2元。
据悉,河北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持续提高社会各界关注安全生产的积极性,浓厚社会氛围,提升公共安全社会共治水平,有效助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从相关文件了解到,对举报危险化学品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30%计算;对举报企业存在一般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不少于相应情形的奖励下限,最高不超过相应情形的奖励上限。对举报存在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