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车辆失控侧翻,32.36吨柴油发生泄漏,驾驶员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面对16万救援费用,司机、运输企业、保险公司,到底该谁来买单?法院判了!
2021年5月12日,江西遂川。司机忽某山驾驶一辆重型罐式半挂车,行驶在宜遂高速遂川段。车上装载着32.36吨柴油。
下坡路段,车辆突然失控,冲下山谷侧翻。副驾驶李某当场死亡,忽某山受伤,而车上柴油大量泄漏,渗入土壤、流向河道。一场交通事故,瞬间升级为环境污染突发事件。
事故发生后,遂川县委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生态环境局、消防、应急等多部门紧急出动:监测水质、调配吸污车、采购应急物资、封堵泄漏源头……
救援结束后,遂川县生态环境局一算账:花了16万余元(应急环境监测费11.8万元、车辆租赁调配费用3.1万元、应急物资采购费1.95万元、吸污车租赁费0.35万元)。
这笔钱,该谁出?
生态环境局将事故责任方及多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没想到,保险公司接连"甩锅":
第一招:"这是政府本职工作,不该收钱"
某和财保荆门公司辩称: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局的法定职能,履行法定职责还要收费?这钱不该赔。
第二招:"污染属于免责条款,我们不赔"
某和财保荆门公司拿出《特种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其中明确写着:因"污染"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柴油泄漏就是污染,所以拒赔。
第三招:"先让另一家保险公司赔"
某民财保荆门公司则称:事故车还买了其他保险,应该让别的公司先赔,轮不到自己。
三方扯皮,案件陷入僵局。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作出清晰裁判,逐一回应争议:
1.政府救援费用,侵权人必须买单
法院明确指出:政府启动应急救援是法定职责,但这不能成为侵权人免责的理由。如果因为政府出手救援,就让肇事方免于赔偿,等于把个人违法成本转嫁给全体纳税人。
生态环境局支出的16万余元监测费、车辆租赁费、物资费,属于"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本质上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
核心逻辑:不能让"公共利益"为"个人侵权"买单。
2."污染免责"条款,不是万能挡箭牌
保险公司拿出的免责条款中,"污染"与"战争、核辐射、恐怖活动"并列。法院认为,这种表述下的"污染",应理解为与地震、战争同级别的不可抗力事件。
而本案中的柴油泄漏,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司机过错,污染只是碰撞的后果。将人为事故导致的污染,扩大解释为不可抗力式的"污染",既超出投保人的正常理解,也让保险"保风险"的核心功能落空。
法院态度:格式条款存在歧义时,作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
3.绝对免赔条款,尊重契约自由
事故车辆同时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后投保的某和财保荆门公司约定:其他保险应先赔的部分,本公司免赔,免赔下限120万元。
法院认定,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加重其他保险公司的义务,也未损害公共利益,合法有效。
4.多家商业保险,按比例分摊
交强险优先赔付2000元后,剩余损失如何在两家商业保险公司之间分配?
法院认为: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特种车商业险,均属商业保险,法律未规定赔偿顺序。为体现公平,应按各自保险限额比例分摊。
最终,某和财保荆门公司承担约52%,某民财保荆门公司承担约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