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货电子运单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事故调查溯源、企业安全管控以及行业监管的重要凭证,人、车、货等信息必须一致,填错漏填等违规行为将处以2000-5000元罚款。近期,5起电子运单未按照规定制作案件,累计被处罚款10000元。
案例一:
5月6日,福建莆田秀屿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秀屿区东庄高速出口执法检查时,发现厦门某实业有限公司驾驶员杨某明驾驶闽DH*0** 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二氧化碳,从厦门某实业有限公司运到莆田某投资有限公司。
经现场检查危险货物运单,该趟电子运单货物信息记录中装货方、托运方均为厦门某实业有限公司,实际装货方应为莆田某投资有限公司,厦门某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案。
处理情况: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2000元行政处罚。
案例二:
4月29日,贵州贵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白云区大队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危货运输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该企业车辆贵AA9***开展危险货物运输作业时,企业未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
该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贵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白云区大队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并结合《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和裁量基准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对该企业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0.2万元。
案例三:
4月9日,湖北宜昌交通运输执法人员通过比对湖北省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平台运行轨迹和湖北危货行业监管系统电子运单记录,发现鄂E*****重型罐式货车2025年4月8日有猇亭区至枝江市的运行轨迹,但没有电子运单记录。经查,2025年4月8日,当事人宜昌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安排其所属车辆鄂E*****从枝江油库装载10吨柴油至猇亭,该趟次运输未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宜昌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执法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5月18日,莆田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秀屿区涵港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福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陈某新驾驶闽AZ*Z**轻型厢式货车运载废机油 1.5吨,闽AZ*Z**轻型厢式货车危险货物运单中记录运载瓶装废机油0.5吨,危险货物运单与实际运载数量不符,福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
处理情况:该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行为,决定予以福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元。
案例五:
7月14日09时10分许,莆田市执法人员在秀屿区埭头镇疏港路供电营业厅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福州某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林某驾驶闽A8*E**轻型厢式货车运载液化气 20瓶,闽A8*E**轻型厢式货车危险货物运单中记录该趟运载液化气70瓶,危险货物运单与实际运载数量不符,福州某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
处理情况:福州某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行为。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福州某运输有限公司符合《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3020的情形,属于一般档次,决定予以福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