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为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优化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浙江台州湾新区、重庆市涪陵区针对国三国四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实行限行管理。
浙江台州湾新区港口禁止国四柴油
货车通行
为进一步改善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2026年7月23日台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扩大台州市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和对市区港口国四柴油货车实行通行管理的通告》(台政发〔2026〕12号),通告明确要求,自2026年10月15日起,台州湾新区全部管辖区域内禁止使用排气烟度检测结果未达到《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挖掘机、叉车、非公路卡车等。《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台政发〔2020〕16号)同时废止。
根据通告,自2026年10月15日起椒江海门港区全时段禁止国四柴油货车通行,具体范围为:
(一)黄岩界一工人西路一轮渡路一江滨路一外沙路一台州湾新区界一江堤合围区;
(二)华景河一椒北大道一前中路一建电路一杜前线一大路线一丹东线一松浦河一江堤合围区。
本通告所称国四柴油货车,是指符合国家第四排放阶段标准的柴油货车(含2013年7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间生产的柴油货车),包括低速货车、牵引车等。
执行应急抢险、民生保障类等任务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不受本通告通行管理的限制。
请国四柴油货车车主注意,在限行区域行驶国四柴油货车的,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重庆涪陵调整高排放柴油货车限行
为进一步优化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结合城区道路交通实际,决定优化调整高排放车辆限行管理,现就限制通行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行车辆类型
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国四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
二、限行时间
从2026年10月8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驶入限行区域,每天7︰00—22︰00禁止国四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驶入限行区域。
三、限行区域
(一)江南城区长江大桥南桥头以东,乌江大桥以西,迎宾大道、仙鹅路、宏声大道以北城区范围;
(二)南滨路全段;
(三)妙音路、太乙大道以西,集锦大道以南,鹤凤大道以东,聚源大道、聚业大道以北。有关限行区域不含长涪高速、南涪高速路段。
四、特殊车辆通行
军车、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和中国邮政专用车不在限行对象范围内。
请过往货运车辆驾驶员自觉按照沿途交通标志和公安交警执勤人员指挥通行,对违反本通告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本通告自2026年10月8日起实施。本通告实施前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