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化工园区安全保障水平,规范园区内人员和车辆管理,提高园区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能力。根据应急管理部《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应急部〔2023〕12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和《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工信厅〔2023〕266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化工园区范围实施封闭管理,现公告如下:
一、封闭管理范围
对高淄路以西、老支脉河以北、新支脉河与李中路以南、纵六路以东范围内高青化工产业园实行封闭化管理。
二、实施封闭管理时间
2026年7月31日零时起。
三、园区卡口设置
1.综合主卡口(支脉河路):负责危化品车辆、大型物流货车、非园区通勤车辆的核验与进入。
2.普通卡口(工业一路):仅供园区企业员工、行政人员及小型客车通行。
3.应急卡口(纵三路):设于纵三路北头,遇事故疏散时由中控室远程开启。

四、封闭管理要求
1.政府、企业和企业职工的自有车辆经管理后台采集车辆及驾驶员信息后,通过卡口车牌识别或门禁卡进出园区;到园区进行公务活动的外来人员、车辆经岗亭卡口登记后,获得临时出入园区权限。
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园区必须沿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车道按限速和标志提示行驶,严禁园区内随意停放。未按预约时间段提前到达的危化品车辆,必须进入园区危化品专用停车场等待,不得在园区或周边滞留。
3.严禁无关人员、车辆穿行化工园区。化工产业园周边G233、李中路路段,严禁车辆随意停放,严禁超速、超限、超载等违章行为。园区边界河道及园区内河道严禁钓鱼。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化工园区封闭管理区域内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不得扰乱园区正常生产和社会秩序; 不得翻越、破坏封闭管理边界设施。
5.对违反园区封闭管理规定三次以上的车辆,两年内禁止入园;对无视管理制度,扰乱公共管理秩序,破坏门禁设施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请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配合园区道路封闭管理,遵守交通指引,合理选择出行道路,确保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