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统一”政策出台,危化品车辆挂靠已是梦想? 2018-05-21 09:18:13   来源:易罐

话说:物流愁政策,电商愁诚信,实体愁成本

……

其实对业内人士来说

当务之急不是环保政策

不是专项行动,甚至不是原料涨价

而是危化品运输

无论是树脂原料、双酚原料、苯乙烯

……

任何生产活动都离不开原料

因此原料运输一直都是工业化厂家的“心病”

山东省关于"五统一"的话题最近一直是常被提及的,近期出台的《山东省道路危化品运输车辆本质挂靠经营和运输介质不符整治行动计划》中,详细解释了2017年至2018年度之间最具争议的一些关于货运方面的问题。具体有哪些内容,快来了解一下吧。

“五统一”具体内容

1、统一产权关系:企业所有车辆由企业统一出资购置;有统一的固定资产台账和资产管理科目;《机动车登记证书》由企业统一保管。

2、统一建立劳动关系:企业与所有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工资由企业统一支付,社会保险由企业统一缴纳;企业建立统一规范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缴纳台账。

3、统一运输生产组织:企业统一组织货源,统一签订《运单》;统一调度安排车辆,并有《车辆调度日志》。

4、统一财务管理:企业所有车辆必须统一运费结算,统一成本核算,统一收益分配,统一投保纳税。

5、统一管理责任:企业所有车辆统一技术管理,统一动态监管;统一管理员工,按规定组织驾驶员、押运员等岗位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

“五统一”具体问题解答

1.企业车辆贷款购买,目前《机动车登记证书》抵押、质押在担保公司或银行,无法统一保管,是否可认为符合统一产权要求?

答: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统一抵押、质押证明材料且产权属于运输企业所有的,视为统一保管。

对抵押、质押等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不在本企业统一保管的,应由企业提供抵押、质押等相关证明材料,联合工作组通过比对抵押、质押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行驶证》、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登记信息,确认车辆所有权(人)等来甄别车辆是否存在本质挂靠。

2.由于已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已办理新农合保险、保险迁移较难等原因,从业人员本人不要求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可认为符合统一建立劳动关系要求?

答:企业没有依据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与所属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统一支付企业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属于不合法行为。

联合工作组应通过审查企业与职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支付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台账等资料甄别劳动关系的真实性。企业与所属员工建立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统一支付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不是认定车辆本质挂靠的唯一条件。要结合实际综合考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动计划要求,按照时间节点认真整改,达到本质意义上的“五统一”。

3.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工资由第三方发放,保险由第三方缴纳是否符合统一建立劳动关系要求?

答:不能视为符合统一建立劳动关系要求。

根据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要求,劳务派遣用工只能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劳动岗位,且用工人数不能超过职工总数的10%,危化品运输司机岗位不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劳动岗位,劳务派遣用工不适用危化品运输司机岗位。

4.统一签订运输合同是否等同于统一签订《运单》?

答:《运单》相当于运输合同。

联合工作组应通过对《货源运输合同》或《运单》的审查,判定企业是否统一组织货源;通过对《车辆调度日志》《派车单》以及每天出车前、收车后的车辆技术检查登记台账等审查,判定企业是否统一调度安排车辆。

5.车辆不是公司全资购买,是否可认定为统一出资购置,不作为本质挂靠认定?

答:不能视为统一出资购置,只能视为部分出资购置,在产权关系上,要明确所有权关系,达到产权明晰、资产统一管理的要求。

联合工作组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甄别车辆本质挂靠的各种条件,通过审查各种出资证据和公司性质、车辆产权关系、统一资产管理等是否符合“五统一”要求,防止出现假出资、假股份。

6.如何对新增、更新车辆进行联合审核?

答:2018年7月1日前,企业扩大规模新增或更新车辆按现行许可程序办理但必须符合“五统一”要求;2018年7月1日后,在整治行动期限期间,新增或更新车辆按现行程序受理,并经交通运输、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所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内部联合审核后配发《道路运输证》。

7.对运输介质不符重新核定的标准依据如何把握?

(具体反映为:从核查情况看,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些车型,特别是2015年前购置的车辆(主要是汽柴油运输车)存在《公告》与《罐检报告》不符的问题,而长期以来,因为车辆已经合法出厂挂牌,配发《道路运输证》均依据《罐检报告》(相关法规并未要求查询《公告》,也无渠道查询),企业实际运营也按核定的运输品名运输。此种情况,是否可以以2015年为界,之前的车辆按《罐检报告》核定运输品名,之后车辆按《公告》和《罐检报告》核定运输品名。)

答:按照《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省政府令221号)、《关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五部局联合发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规定要求,应依据车辆出厂《公告》和《罐检报告》审查配发车辆《道路运输证》和年审。每台车出厂时都带有《公告》信息资料,每个时期出厂的罐体,设计要求和兼容性不一,应按照当时出厂《公告》信息许可车辆介质,配发《道路运输证》,依据《罐检报告》进行年审。没有按照当时出厂《公告》信息许可车辆介质,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重新核发《道路运输证》,不能单纯以2015年为界核定车辆运输介质。

8.整治行动期间,交通运输、公安、人社、工商、安监、税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如何开展审查甄别?

答:《山东省道路危化品运输车辆本质挂靠经营和运输介质不符整治行动计划》中明确要求,由各市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公安、人社、工商、安监、税务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按照“五统一”标准,对辖区内所有道路危化品运输企业逐车进行审查甄别。“五统一”标准是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不可分割的统一体。联合工作组是一个工作整体,要紧扣“五统一”要求,共同研究甄别内容、条件、方法,互相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完成联合审查甄别任务。由各区(县、市)负责的联合甄别工作,市联合工作组应对其进行统一培训,加强工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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