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运输型危险驾驶罪研究系列文章之四 2019-03-18 17:15:35   来源:易罐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实施时,对危险驾驶罪的含义进行了扩充,将条文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目前,在自媒体平台中还没有一篇完整的论述该类型危险驾驶罪的文章,本文也是自己在这半年来的学习、研究和整理的成果,诚恳地提供给大家分享,也请多批评指正,多探讨交流,为该条款的准确适用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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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前文……

(五)交警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行为入罪的相关法规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第2项,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剧毒化学品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表象是车辆的安全,实质是货物的安全。公安机关对危险化学品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但是,公安机关的特殊性在于,在行政案件中其是行政执法部门,在刑事案件中则是刑事司法侦查部门。故而,在危化型危险驾驶罪中,公安机关参照的法规应当是与危险化学品运输有关的所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性规章。

《XX市公安机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认真开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危化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综合整治,严格按规定条件审核、发放《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定期清理逾期未检、逾期未报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督促企业及时办理检验、报废手续。依法从严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公安部内部对相关警种职权的划分,交警部门主要负责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侦办工作,在查办危化型危险驾驶犯罪行为入罪判断时,自然也不能只依据交通安全类法规,依然要参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与危险化学品运输有关且包含“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六)如何理解相关法律与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与刑事司法犯罪的关系。

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的最可贵价值在于保护国民的自由,即对未来行为预测的可能性。当某种行为长期为国民公开实施,为一般人所认可,公安、司法机关历来不予制止时,国民就不可能预测到该行为是犯罪行为。即使这种行为确实具有法益侵害性,也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宣传教育、行政规制之后,再当犯罪处理。行政法律的规定,只具有作为认定犯罪的线索的意义,不能作为刑事责任认定的直接法律依据;刑事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根据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条文的具体规定与目的、刑法的补充性原理等,进行独立的判断。

就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超载问题来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是对一般客货运超载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是对运输危险物质特殊物品超载的处罚,两法效力等同,适用时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对于超载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比,虽然《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属特别法范畴,但是它只是一种部门规章,而《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法律,其效力远远高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于同一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优先适用法律,即对超载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应优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这也就是说,危险化学品运输中,虽然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这些管理规范,相关行为都具有相当的抽象化危险性,理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却不能,也不应该一概地纳入危险驾驶罪的打击范围。这就需要公检法相关人员,对具体行为进行价值判断。

梁宾博士在《危险驾驶罪研究》中认为,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结合在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具体过程中,行为人违规运输行为的具体表现、严重程度、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等因素,另行、个别、具体地判断其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只有肯定行为人运输危险化学品不仅违反了相关的管理规范,而且客观上危及多数或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时,才应肯定该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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