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并造成泄漏 驾驶员被判拘役并处罚金 2019-03-11 14:34:47   来源:易罐

因不具备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且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危险化学品泄漏后弃车逃离,3月7日,经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8年6月18日,徐州新沂市居民张某驾驶一辆徐州牌照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山东一化工企业运出100桶危险化学品硫酰氯。当日20时许,张某驾车经过宿城区龙河镇姚河时,撞到限宽墩,致车辆受损,部分硫酰氯洒落至地面并有 3桶发生泄漏,造成路面浓雾并产生刺激性气味。事故发生后 ,张某弃车逃离现场 ,于2018年6月2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同时法院查明,硫酰氯属于危险化学品,张某的从业资格类别为道路旅客、普货运输驾驶员,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

在案件审理期间,张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脱逃,后于2019年2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在明知自己不具备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的情况下,仍与山东一化工企业签订协议违规运输,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硫酰氯泄漏,危害公共安全。

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遂依法作出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的判决。

据本案审判长、宿城区人民法院院长耿辉介绍,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硫酰氯属于危险化学品,张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情况下运输硫酰氯,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对公共安全具有危害性,因此,张某的行为明显具备危险驾驶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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