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检察院起诉富阳首例危化品运输危险驾驶案 2021-09-27 16:23:25   来源:易罐

近日,区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提起公诉。该案系我区首例因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非法运输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明知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质需要相关运输资质和特种车辆,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情况下,受雇主张某某(另案处理)委托,驾驶张某某的非营运性货车,从本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某仓库出发,多次途经高速公路,运送不饱和聚酯树脂至湖州市德清县、绍兴市诸暨市以及本市西湖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场口镇等地。经相关机构鉴定,上述不饱和聚酯树脂属于易燃的危险化学品。目前,案件正在法院审理中。

检察官说法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规定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款规定的情形。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应当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等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等等。

本案中,郭某某的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虽然没有实际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燃烧等后果,但郭某某的驾驶路线大部分途经高速公路,且没有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危险化学品时常被称为“流动的炸弹”。因此负责运输的企业、驾驶人、押运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许可证和从业资质。在此,“富检君”还是要提醒各位读者: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不要因为侥幸心理罔顾法律,最终害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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