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房内非法储存危化品,查封! 2021-10-18 11:03:19   来源:易罐

10月11日,长沙县 梨街道百日攻坚综合整治巡查小组发现,该街道金圫村一民房内疑似储存大量危险化学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接到报告,街道应急中心立即联合行政执法队、市监所和金圫村相关负责人前往现场核查。

经查,该民房内储存疑似危险化学品6.829吨,其中大桶油漆色浆195桶,每桶25Kg,共4.875吨;小桶油漆色浆44件,每件16Kg,共0.704吨;稀释剂50桶,每桶25Kg,共计1.25吨;当事人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该民房涉嫌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对该民房立即予以查封,并将情况报告长沙县应急管理局,由该局对疑似危险化学品予以抽样检测,并将该民房内疑似危险化学品全部转移至专用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长沙县应急管理局将依据抽样检测结果,对该起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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