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储存441瓶危险化学品,海宁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宣判! 2021-10-22 08:58:24   来源:易罐

非法储存441瓶危险化学品,海宁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宣判! 原创 海宁法院 海宁法院
安全生产无小事
生产、作业存在安全隐患
会对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等造成极大的威胁
是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
10月20日,海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海宁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并当庭宣判,海宁市应急管理局、各镇应急办相关负责人、各企业代表等20余人到场旁听,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


经审理查明


2021年5月底至6月初,被告人占某身为某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明知其公司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资质,仍在海宁市的一处场所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共计441瓶。


经调查分析,该储存场所发生事故风险等级较高,不具备安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条件:

一、存在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易燃气体和助燃气体混放、充电设施不防爆、与道路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存在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灭火器材配备不足、集装箱与钢棚仓库未达耐火等级要求、与北侧高压线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有人生活居住等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同时,该储存场所附近道路平常有人车经过、东南侧130余米处有住宅楼房。综上,法院认定该场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海宁法院认为

被告人占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遂依法判处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被告人占某从事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活动。

危险作业罪
是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以往的事故类犯罪均以实际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结果作为犯罪成立条件,而本罪规定的是危险犯,核心要件在于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达到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就构成犯罪,不要求实际发生生产、作业事故。


在这里
提醒相关行业企业主
务必增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
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切勿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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