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内蒙古、辽宁省部分城市危化品运输车限行 2021-12-15 10:20:10   来源:易罐

关于S9苏台高速公路部分路段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的通告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决定对S9苏台高速公路相关路段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通行时间:全天24小时

二、禁止通行路段:S9苏台高速公路盐官西枢纽至钱江隧道嘉兴段

为确保道路畅通和通行安全,请驾乘人员自觉遵守通告规定,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巴彦淖尔省道S213线K229+950——K235+250(园子渠桥至黄济渠桥)路段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

各镇、太阳庙农场,旗直有关部门、驻旗有关单位:

为确保杭锦后旗城镇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预防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通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路段发生泄露、渗漏等污染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列》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辖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的实际情况,现将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通行情况公告如下:

1.禁行路段:省道S213线K229+950——K235+250(园子渠桥至黄济渠桥)路段,总长5.3公里。

2.禁行车辆:在禁行路段内禁止装载国家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8版)所列物品,以及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有毒有害农药、汽油、柴油、天然气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

3.实施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请各有关单位、驾驶人严格遵守本公告规定。如有违反公告规定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杭锦后旗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日

大连市主城区载货汽车限制通行措施

一、特殊规定:

(一)中山路、中山广场、人民路、人民东路、迎宾路、滨海路(全程)、春德街的捷胜街至海军广场(西侧口)、民政街的黄河街至新开路,每日全天禁止重型、中型、轻型、微型的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通行。

(二)东北快速路、主城区的高架桥上,包括东联路高架桥、西部通道(包括南段和北段高架桥、西南路立交桥、石门山隧道)、大连北站互通立交桥、东北路桥、香炉礁立交桥、星海湾大桥(含莲花山隧道)、七贤岭高架立交桥(含七贤岭隧道),每日全天禁止重型和中型的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

二、一般规定:

(一)重型和中型的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限制通行措施。

1.每日6时30分至19时,禁止在“限行区域”通行。

2.每日8时30分至16时30分,涉及民生运输、物流配送、工程运输等确因生产生活需要,须驶入“限行区域”的,通过互联网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电子通行码后,按照指定线路和限定时段通行。

(二)轻型和微型的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限制通行措施。

1.每日早高峰6时30分至8时30分、晚高峰16时30分至19时,禁止在“限行区域”通行。包括禁止在东联路高架桥、西部通道(包括南段和北段高架桥、西南路立交桥、石门山隧道)、大连北站互通立交桥、东北路桥、香炉礁立交桥、星海湾大桥(含莲花山隧道)、七贤岭高架立交桥(含七贤岭隧道)通行。

2.每日6时30分至19时,禁止在东北快速路、香炉礁立交桥、东北路桥通行。

3.每日早晚高峰时段,涉及菜篮子、民生运输、物流配送、公共服务领域等确因生产生活需要,须驶入“限行区域”的,通过互联网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电子通行码后方准行驶。

三、其它规定

(一)高排放柴油货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畜力车,每日全天禁止在“限行区域”通行。

(二)环卫作业、市政养护、园林绿化等相关车辆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每日6时30分至8时30分、16时30分至19时,禁止在“限行区域”通行。

(三)悬挂外省市籍号牌的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持有当日车船等票据的,不受本《通告》限行。

执行应急、抢险、救援的消防、救护、军用、警用等应急抢险救援车辆,不受本《通告》限行。

四、限行区域(通称“限行区域”):

东方路以南、松江路(金三角广场至华北路)以南、华北路(松江路至周水前)以东、迎客路(迎客广场至虹港路)以南、虹港路(迎客路至圣林街)以南、虹港路至红凌路(圣林街-石门山隧道-西部通道北段高架桥)以东、红凌路(西部通道北段高架桥至凌水路)以东、凌水路(红凌路至黄浦路)以东、黄浦路(凌水路至黑石礁街)以北、黑石礁街以东的合围区域(含迎客路、虹港路至红凌路)。

五、交通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本《通告》,在限行区域内主要路口设置相应交通标志。

六、处罚依据:

对违反本《通告》限行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现场查处和电子警察抓拍的方式予以处罚。

七、通告实施:本《通告》自2021年12月15日起实施至2022年12月1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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