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监控设备沦为“罚款工具”!公安部发布新通知规范交通执法行为 2021-12-24 09:54:22   来源:易罐

12月21日,公安部官方网站发布《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对行政处罚提出新的要求,其中多条新规利好卡友:

新规重点摘录:

1、切实抓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要于2022年6月前完成。要将行政处罚法纳入公安民警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干部轮训、晋职晋衔等学习和考核内容,开展制度化、常态化的学习培训。

2、完善行政处罚制度。特别是“一事不再罚”、部门间执法协助、行刑衔接、委托实施处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规定。

3、要依法设定行政处罚,不得以其他行政管理措施的名义变相设定,规避行政处罚设定的要求.

4、不得通过增减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和行政处罚种类、在法定幅度之外调整罚款上下限等方式“加码”或者“放水”。

5、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违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6、严格依法规范行政处罚程序。,除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外,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执行,相关规定与行政处罚法不一致的,应当以行政处罚法为准。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等告知当事人,且不得因其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8、对行政处罚法新纳入听证范围的“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责令关闭”等处罚,要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请其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申请。上述“较大数额”“较大价值”的界定参照“较大数额罚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9、大力推进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并加强信息安全保障。

10、严格落实两名或者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实施公安行政处罚的要求,办案人民警察要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严禁警务辅助人员违规参与执法办案。

11、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并向社会公布设置地点。严禁违法要求当事人承担或者分摊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费用,严禁交由市场主体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并由市场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收取罚款。

12、严防监控设备沦为“罚款工具”。

13、要根据行政处罚法新修订的内容和条文序号的变化,及时组织调整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中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明确填写要求,确保基层办案单位和民警依法规范使用。


14、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改进执法方式,坚决避免运动式执法等执法乱象。

15、不得“一刀切处罚”或者“一律顶格处罚”。

16、对当事人依法不予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17、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18、当事人主动退赔违法所得,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9、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在公安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20、下大力气集中整治不依法如实立案,压案不查,“一刀切”处罚或者过罚不相当,选择性、逐利执法,违规异地执法,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等执法突出问题,严禁下达罚没指标,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规范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定”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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