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企业无证经营危化品被罚10万元 2025-07-16 08:57:57   来源:易罐

案情简介:近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黄江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东莞某涂料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一张出货单(货物名称:电镀银白、耐磨哑黑),合计金额1175元。执法人员到东莞市某有限公司(收货企业)核实,现场发现一批疑似危险化学品(电镀银白、耐磨哑黑)及一张出货单(原件,与东莞市某涂料有限公司出货单一致)。经询问,该批疑似危险化学品是东莞某有限公司向东莞某涂料公司采购的,并已支付了货款。

处理结果:经抽样检测及调查取证,东莞某涂料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向客户销售易燃液体类危险化学品,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 号)第102项裁量阶次A,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黄江分局决定给予该企业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75元,并处人民币100000元罚款,共计罚没人民币101175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科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警示:危险化学品的“无证经营”与“非法储存”是安全生产领域的隐形炸弹,一旦发生泄漏、燃烧或爆炸,后果不堪设想。以上典型案例暴露出部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主体责任缺失,为追求利益铤而走险,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各企业务必以案为鉴,摒弃侥幸心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无证经营、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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