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8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会同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国道G359信宜市北界镇柴冲鸡头村路段对你驾驶的一辆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码:桂KXXX)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收集有废铅蓄电池、废石墨烯电池、废铅酸电池在该车内,未能提供收集废铅蓄电池许可证,也未能提供相应的委托凭证。经地磅称重计算得出车内电池重量为1730kg。经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信宜分局)》《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分局)》、现场相片及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你送达了《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信宜)罚告〔2025〕4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此,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第二十六点§4.26“裁量起点对个人10%、涉及量1吨以上3吨以下4%、近两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3次5%”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190000.00元)罚款,具体罚款计算公式为:(10%+4%+5%)×100万元=19万元。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