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桂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南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抄告关于桂林市某危险运输公司某车辆涉嫌故意关闭车辆动态监控行驶轨迹。针对该车的异常现象,执法人员对其公司进行核查。经调查,当事驾驶员吴某桂驾驶车牌号为桂C1**车辆,从宜春市某花炮制作公司装载白药炮(C级)运输至南宁市某公司,有危险品货物运输经营行为。吴某称,害怕违规被查,在进入桂林市后将车辆智能视频监控装置电源线关闭以逃避监管。
执法人员向公司负责人告知:关闭车辆智能视频监控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目前,这部危货车因未能保持车辆动态轨迹实时在线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立案。这家危险品运输企业将面临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吴某桂关闭车辆智能视频监控装置的行为,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为逃避监管,擅自关闭GPS不可取,此类行为触犯了危险驾驶罪,一经发现一律严惩,驾驶员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