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儋州市一恶势力团伙成员韦某某为其团伙实施寻衅滋事,并负责收钱及管账,被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儋州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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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至8月期间,因认为外省来儋运输木材的货车抢占了本地货车司机的运输生意,为赶走外省运输货车司机,非法控制儋州市木材运输行业,从事货车运输的韦某某与杨某某等26名司机,经过二次商议,决定由每名货车司机先后两次以1500元/人和1800元/人的标准出资,由韦某某和蒙某某负责收钱及管账,杨某某、谭某某等货车司机负责巡查并提供外省来儋运输木材的货车信息,由杨某某联系砸车人员,对外省来儋运输木材的货车实施打砸行为,以达到恐吓驱赶外省货车司机的目的。
杨某某找到黎某某,向其支付20000元,由黎某某纠集人员、准备工具,持石头对外省货车实施打砸4次,致货车的前挡风玻璃、倒车影像等处被砸坏。2022年4月30日8时许,韦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儋州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韦某某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犯罪特征及性质符合恶势力犯罪团伙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恶势力团伙犯罪,予以从重处罚,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案件带有恶势力性质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韦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儋州法院经开庭审理,全部采纳检察院提出的定罪意见和量刑建议,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