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一危化品运输运单与实际不符被查获 2025-04-30 10:35:49   来源:易罐

案情简介:

2025年03月13日14时左右,太仓市交运综合执法大队在太仓市204国道南郊公安检查站依法对苏州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苏E(黄)车辆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2025年03月13日12时左右,当事人苏州某物流公司指派驾驶员、押运员驾驶苏E(黄)车辆在上海市沪南公路9148号装载160瓶未经清洗的乙炔空瓶,准备运往太仓市某气体有限公司。该车当次运输电子运单显示,货物信息为:1,UN1072,氧气,压缩的,2.2,4.0,吨,与实际不符。当事人因涉嫌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被我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查获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苏E(黄)车实际装载了160瓶未经清洗的乙炔空瓶,而执法人员查询出该公司所填报的电子运单中危险货物品名为1,UN1072,氧气,压缩的,2.2,4.0,吨,实际运输货物与电子运单填报货物不是同一种物质,故该物流公司未按照实际情况正确填写电子运单


本案中当事人苏州某物流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仟壹佰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立案依据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 


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处罚依据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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