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认定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情形?问题具体描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制作及使用指南》中关于运单制作共有31个填选项目;同时,该指南中又明确,“三、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判定标准。以下典型情况,属于“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
(一)运输危险货物,未制作及派发运单;
(二)运单二维码无效(除系统异常情况外);
(三)运单中运输企业、车辆、罐体、驾驶员及押运员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驾押人员均有双证交替驾驶情形除外;
(四)运单中“货物信息”栏的联**编号、正式运输名称、类别及项别、包装类别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617.3)不一致。”
那在适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对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这一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在认定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情形时,是只要运单中的31个填写项目中有错的就可以处罚,还是只有指南中明确的四类情形才可以处罚?
专家1回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制作及使用指南》所列四种情形属于“典型情况”,并不能穷尽“未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情形。31个填选项目中,任何一个填写错误,都构成“未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不过,具体处罚时,应当将错误程度作为裁量因素。
专家2回复:《关于全面推进实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3〕71 号)中明确“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要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具体判定标准为:
1.运输危险货物,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
2.运单二维码无效(除系统异常情况外);
3.运单中运输企业、车辆、罐体、驾驶员及押运员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驾押人员均有双证交替驾驶情形除外;
4.运单中“货物信息”栏的联*国编号、正式运输名称、类别及项别、包装类别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3 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617.3)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