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环境问题时,可能会出现一些监管部门不会提出问题或意见分歧。不管它们是否非法,他们都使用“停产”的方法。在过去的两三年的地方环保检查中,“一刀切”的做法并不罕见。
最近几天,许多地方再次抨击了生态环境中的“一刀切”问题。
国务院:多个部门反复执法,严重危害企业利益
依生态环境部的说法,该部已原则上审查并批准了《关于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问题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报告》。生态环境部强调“一刀切”并不适合所有问题,一旦发现类似情形,有一起调查一起,绝对不能容忍;“一刀切”主要是不健全的工作作风、能力不胜任而引起的问题,应从深层次解决。
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问题的通知》。稳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协调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配置。有效解决多头多层次的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平文明的执法。
多地响应新政策
《意见》提出,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实际总体规划,进行集中,加强监督。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以减少对企业的不必要检查和抽查。
《意见》还严格控制了专项行动的次数,并提出了原则上,每年不超过6次特殊执法行动,地区和城市不得超重或重组。
在环境污染突出,公众反应强烈的地方,我们将依法坚决调查处理。避免“攻击”修复或关闭。
多地响应新政策
今年,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实施)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了减轻和免除环境行政处罚的十六种情况,全国第.一。《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一是未批先建的,即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但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
二是对单位未验先投的,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审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验收的;
四是对超标排污的,即超标排放大气、水污染物,但超标倍数均≤0.1倍的,或pH值大于等于5且小于等于10的,或噪声超标在1分贝以内,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的,可免予处罚。
六是对部分行为违法的,未按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整改的;
七是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经责令改正,及时完成整改的;
八是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和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且3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经责令改正,及时完成整改的;
九是未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经责令改正,及时完成整改的;
二是在线监测日均值超标或手工监测瞬时值超标,超标倍数>0.1倍,但均≤0.3倍,排放总量较少,及时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四是生产设施连续不可中断运行,已向生态环境部门上报年度检修计划,并采取必要的减排措施,在检修时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五是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浓度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发现后立即主动报告并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
此外,《意见》指出,不可抗力免罚,即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以处罚。
《意见》明确,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督促尽快整改。
《意见》规定,对事实清楚、违法行为轻微,经调查发现符合《意见》规定的免除处罚情形的,由调查部门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免除处罚。
对案情复杂、重大的违法行为或减轻超过最低处罚额50%的,在调查终结建议中依据规定提出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意见,经市局或分局案审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决定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
1、应当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项目,未批先建处于设备安装阶段,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主动实施关停或主动实施停止建设的。
重点排污单位在生态环境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90日内或环境信息发生改变后30日内未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发现后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法律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