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运输车“伪装”上高速 蜀黍火眼金睛及时除隐患 2021-06-28 11:13:08   来源:易罐

危化品车辆非法运输

犹如一颗移动炸弹

一旦发生意外

后果不堪设想

然而

有些司机为了逃避检查

竟把危化品车辆伪装成普通车辆

企图蒙混过关

5月26日,山西高速交警三支队二大队在支队指挥中心预警下成功在长晋高速晋城方向布控发现正在行驶中的一辆涉嫌伪装运输危化品的半挂重型牵引车,民警将其引导至高平服务区进一步检查。经检查,该车所拉货物为硝酸铵去往南京,硝酸铵属于危化品的5.1类,拉货地为长治天脊化工,该车的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上的经营范围是危险货物运输。经询问,该车在长治天脊入场和出场时车上均悬挂有危险品标志、标牌,出场后把标志标牌拆掉伪装运输,此案现已移交高平市公安局作进一步处理。

6月3日,山西高速交警三支队一大队在支队指挥中心预警下成功在晋新高速27公里处布控拦截下一辆涉嫌伪装运输危化品的半挂重型牵引车,民警将该车引导至省界停车区后,经核查,该车主车车号为辽J57675,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为辽宁鹰展物流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该车挂车车号为辽JC057挂,中顺广信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所有人为辽宁鹰展物流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该车运载货物为硝酸铵,属于5.1类危化品,硝酸铵是从山西省晋城市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运输至江苏省南京市浙江物产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运载货物质量为33.12吨。此车涉嫌伪装运输危化品,此案现已移交泽州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作进一步处理。

6月19日8时49分许,山西高速交警三支队八大队民警在二广高速公路(晋城方向)1054公里200米对辽J39955(辽JC763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申旭斌(140424197410307212)提供的货单上注明载运货物为危险品硝酸胍,经调查发现,申旭斌驾驶辽J39955(辽JC763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宁夏嘉峰化工有限公司载运33.06吨硝酸胍(危险化学品),运往南通天泽化工有限公司,运输途中,辽J39955(辽JC763挂)号车未按规定悬挂、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押运人员无从业资格证。

我国对危险化学品运输是有明确要求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用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驾驶员、押运人员应当具有有效资质证件。该车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021年6月19日我大队依法将该案移交泽州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泽州县交通运输管理局。

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危化品车辆可能引发的安全隐患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不易疏散人员和车辆,极易发生次生事故;

二是危化物品运输车辆事故现场清理难度大、处置时间长,易造成长时间、长距离交通拥堵;

三是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夜间行驶时,受光线不足和疲劳驾驶等因素的影响,安全隐患多,易发生交通事故。

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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