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保护的化学物品。
常用危险化学品按其主要危险特性分为8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
危化品虽然危险,却是日常生产生活中的必需品。然而,周某为了降低运输成本,驾驶普通客车,将危化品运上了高速。
6月29日,由越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某非法运输危化品危险驾驶案在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绍兴市范围内首起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险驾驶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和量刑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三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案情回溯|
2020年11月29日,周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的小型普通客车,将18桶1500KG危险化学品从浙江省海宁市运输至绍兴市上虞区方向,行驶至G1522常台高速东关收费站时,被执勤警察当场查获。
经鉴定,该客车装载的二甲苯、异丙醇、醋酸丁酯和凹板塑料薄膜油墨均系易燃液体,属于危险化学品。周某到案后交代:“我的车辆只是普通客车,我本人也不具有运输危化品的资质。为图一时方便,只想着能多挣点钱就抱着侥幸心理上路了。”
经查,周某从2020年5月至案发期间,多次以同样的方式运输上述四类危险化学品。
“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和运输资质的车辆私自拉载危化品,无异于为公共安全埋下一颗不定时炸弹。”承办检察官介绍说,“危化品运输不是儿戏。一旦发生泄漏、爆炸、事故等,后果将不堪设想。”
在审查起诉期间,越城区检察院以此案办理为契机,要求相关监管部门约谈涉案企业负责人,督促落实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开展危化品专项整治工作,从严从细排查安全隐患,坚决筑牢危化品生产运输安全“防线”。
检察官有话说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的单位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必须通过专业检验检测,从事运输人员也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任何组织、企业和个人,必须严守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切莫为了一己私利而心存侥幸,置人身财产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于不顾,获罪入刑将得不偿失!
相关法律规定:
《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一第四款: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驾驶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