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司机在没有危化品运输资质的情况下使用普通货车、在危化品禁行路段严重超载运输易燃危化品,日前,浙江省诸暨市检察院对司机黄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黄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五个月、罚金1万元。
黄某是浦江市某工贸公司驾驶员,平时负责原材料等普通货物运输。2020年12月17日早上,黄某收到公司三张危化品运输送货单,让其安排一位危化品驾驶员送货。随后,黄某在没有任何资质的情况下,私自决定驾驶普通货车自行前往送货。
根据发货单,黄某用叉车将11桶(箱)危化品装运上车,并根据发货单收货单位名称导航前往。“这个货很急,当时一下子又没联系上(危化品)驾驶员,我看货单上的货主要是不锈钢装的比较安全,为了节省时间,就自己开货车去了。”黄某从浦江上高速,行经沪昆高速、绍诸高速、诸永高速,在诸暨东高速出口被例行检查的高速交警查获。
经检测,车上货品液体闪点(闭口)-6℃,沸点>35℃,达到《危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属于危险化学品,涉案车辆核定载质量1495kg,实际载质量为4995kg,超过核定载质量200%以上。
5月,该案移送至诸暨市检察院。经审查,黄某没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涉案车辆也没有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车身没有任何危化品警示标示,没有随车配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以及灭火等应急物品。而诸永高速全路段、全时段危化品禁行,案发时间涉案路段车流量大,黄某驾驶严重超载车辆在高速行驶,极易发生车辆失控、倾覆等危险,危及公共安全。
该院向相关危化品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通报案件情况,要求管理部门对相关人员及单位作出进一步处理,对涉案企业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加强企业管理并开展专项整改,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目前,涉案企业负责人还在调查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