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正式施行
在原刑法第134条后增加了“危险作业罪”
这意味着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否则即使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
烟台市办理一起涉嫌危险作业罪案,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未经许可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已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回顾
4月1日,芝罘区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只楚街道小沙埠村发现一处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的窝点。芝罘区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突击检查,现场发现生产原料疑似稳定轻烃14吨,产成品疑似汽油胶1672公斤。经核查,该窝点没有任何证照,生产场所和设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生产原料、产成品均无任何标识及说明,存在极大安全风险。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对查获的原料和产成品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取样送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该窝点生产所用原料及产成品均属危险化学品。该窝点负责人杨某某未经许可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经芝罘区应急管理局与芝罘公安分局积极对接,将窝点负责人杨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处理结果
5月21日,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
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
对人体、设施、环境等都具有严重危害
一旦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带来危险
然而,总有一些个人和企业心存侥幸
非法储存和经营使用危化品
他们将为这样忽视安全的行为
付出代价!
案例二
案件回顾
2021年3月16日,兰山区应急管理局接义堂镇政府上报,对临沂欣美日化有限公司厂区仓库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北仓库存储气雾杀虫剂597箱、泡沫清洗剂795箱、自动喷漆745箱、化油器清洗剂31箱及部分气雾杀虫剂销售单据。执法人员对以上四种产品进行抽样并送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青岛)进行危险性鉴定。经鉴定,以上四种产品均为危险化学品。该仓库东侧为邻厂的生产厂区、北侧为邻厂宿舍楼、南侧为出租厂房。该仓库不具备存放危化品的安全条件,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经调查落实,这批危险化学品实际是由山东麦卡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销售经营。山东麦卡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涉嫌非法经营危化品 。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经营危险化学品,并对现场气雾杀虫剂597箱、泡沫清洗剂795箱、自动喷漆745箱、化油器清洗剂31箱进行查封扣押。
当日,实际控制人卢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随后,临沂市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同公安机关积极对接,将山东麦卡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件的相关线索材料移送到兰山区公安分局。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4月16日,临沂市兰山区应急管理局已依法向山东麦卡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8万余元,并处人民币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知多点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条第二款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六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鼓励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任何行业、任何领域存在的任何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都可以直接拨打“12345”或通过“爱山东”APP“企业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模块”进行举报,对举报核实的实名举报人将分档给予50万、30万、20万、10万等不同额度的现金重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