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危险!在民房周边私自生产、储存大量危化品,判刑! 2021-10-22 08:53:47   来源:易罐

未经许可

私自生产危险化学品

并将近5000公斤危化品随意放置

“仓库”更是邻近民房且有人居住

真的太危险!

近日,龙港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危化品领域的危险作业案件,一审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缪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追缴违法所得并对其非法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与原材料等予以没收。

案情回顾

2021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缪某某在未取得生产相关危险化学品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购买甲酯、丙烷等十余种原材料,在龙港某仓库内,非法生产水性涂料。2021年5月15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在该仓库内查获成品水性涂料266桶,共计4788千克,以及若干甲酯、丙烷、丁酮等十余种原材料。

经鉴定,该水性涂料属于危险化学品。市应急局经核查认定,被告人缪某某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且生产场所不具备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属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2021年2月起

缪某某通过网上交易等形式,从各地购买甲酯、丙烷等材料,于龙港某仓库内非法生产水性涂料。

2021年5月15日

市应急局于该仓库内发现大量危险化学品及简易生产装置,现场查获危险化学品原材料42桶、128带和成品胶水266桶。

2021年6月1日

市应急局对缪某某予以立案调查。截止案发,缪某某共生产了3种共500余桶“胶水”,已销售200多桶。

2021年6月11日

市应急局将该案件已送至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当日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缪某某立案侦查。

2021年6月20日

缪某某到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缪某某在生产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从事危险物品生产作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鉴于被告人缪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和从宽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2021年3月1日,危险作业罪正式入刑,这是我国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具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纳入刑事打击范围,故意破坏安全生产设备、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等行政违法行为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本案中,缪某某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的“胶水”具有急性毒性、皮肤腐蚀性等健康危害,且该“胶水”属于易燃液体,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切勿因一时的侥幸而后悔终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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